看看这个案例: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折旧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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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1-09-11 09:28  浏览量:115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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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在建了办公楼,由于承建方质量问题等原因,甲公司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建方也未开过来工程发票。目前办公楼2020年1月已经投入使用。2-12月份计提了折旧费11万元。

请问:

11万元折旧能否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1:

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即便是未取得发票,也应该暂估转固处理,同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但需要在2020年底之前取得工程款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处理。

提醒2:

若是在2020年底之前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则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疑问:

请问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中“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过来的人数?

答复:

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提醒: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参考一: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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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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